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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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925號聲請人 陳秋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宇量 、 曾暐凌 、 洪嘉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6,000元。(因三張本票發票人不同,每張
本票聲請費2,000元)㈡確認相對人之姓名「 洪嘉惠 」是誤載,請查明更正。
㈢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三張本票之請求金額各
為何?㈣陳報三張本票之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
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