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 劉伯緯 代理人 游成淵 律師
林佳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伯駿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7月23日下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3法庭就108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為明瞭當日言詞辯論進行情形,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權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主張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十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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