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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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堂城 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徐堂城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裁定准予免責,並於民國
109年12月16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
2款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可見聲請人已有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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