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巫宣儒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巫宣儒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或保險解約金等較高價值之財產,且確有薪資固定收入,任職於黑公雞風味餐廳,每月平均薪資約新台幣(下同)19800元,此有司法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參本案卷第12頁)、勞保投保單位資料(參本案卷第11頁)在卷可考。
(二)次查,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一名同居,未成年子女為民國00年出生,因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生母無婚姻關係,自認領該未成年子女後,與其生母即未再聯絡,目前為獨力扶養,此有103年6月6日訊問筆錄可稽,亦與戶籍謄本記事欄所列事項相符(參本院102年度消債更補卷第70號),應認其陳述為真實。聲請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總額共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計算式:房屋租金4000元+勞健保1000元+安親班4000元+生活費6000元),未成年子女學校之學雜費則依靠學校老師幫忙籌措,核其所列生活費總額已遠低於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告之10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平均最低基本生活費為10869元計算之債務人個人與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總額21738元(計算式:10869×2=21738),自堪認聲請人所提之生活必要費用已壓至最低限度,且均屬必要生活費用。
(三)末觀本件聲請人所提如附表一之更生方案,係以一月為一期,分為6年共72期,每月給付4000元,依本件聲請人之平均薪資,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僅剩餘4800元,其中4000元用以清償債務,已達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餘額之
83.33%【計算式:4000÷4800×100%=83.33%,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已逾10分之8(80%),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三、綜觀上開事實,本件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足認更生方案所定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裁定認可本件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併此說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4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6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總清償比例:15.22%。││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000000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88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435495│23.01%│920│││限公司││││├──┼────────────┼─────┼────┼────────┤│2│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75959│9.3%│372│││││││├──┼────────────┼─────┼────┼────────┤│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229595│12.13%│485│││限公司││││├──┼────────────┼─────┼────┼────────┤│4│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5162│0.27%│11│││限公司││││├──┼────────────┼─────┼────┼────────┤│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860835│45.48%│1820│││限公司││││├──┼────────────┼─────┼────┼────────┤│6│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185678│9.81%│392│││份有限公司││││├──┼────────────┼─────┼────┼────────┤│總計││0000000│100│4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應由債務人自行負擔。││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標準,並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出國遊學或出國旅遊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住宿等消費行為。│├──────────────────────────────────┤│五、不得從事美容醫療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購置不動產。│├──────────────────────────────────┤│八、除係維持生計之所必需者外,不得購買一萬元以上之動產。│├──────────────────────────────────┤│九、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