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033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李芳貝 債務人 郭峰銘 即詠旭輪胎行債務人 陳乃業 債務人 黃勁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拾柒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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