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24號上訴人 林金生 即反訴被告即金豐工程行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2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一雖為「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依此文義,其所受不利者原應含有本訴遭駁回之請求即新台幣(下同)688,962元及反訴判決給付之金額等二者在內,惟依其聲明二則載為「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在第一審之反訴駁回」,其並未另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原第一審本訴請求之工程款,如此,其本訴部分應未在聲明之列而未為上訴,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僅為反訴不利部分之新台幣2,888,257元,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4,416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具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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