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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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343號原告 林恭助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被告 熊尹湘
熊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就坐落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四日登記、收件字號為羅字第00二五一五號、權利人 熊錦增 、存續期間自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至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伍佰萬元、設定權利範圍四分之一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於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2,584.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以羅東地政事務所登記日期民國86年2月4日,收文字號羅字第002515號,設定債權擔保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嗣於99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鎮○○段○○○○號土地(面積22,584.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以羅東地政事務所登記日期86年2月4日,收文字號羅字第002515號,設定債權擔保總金額5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後,將上開抵押權予以塗銷,核其聲明之變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坐落於宜蘭縣○○鎮○○段○○○○號土地(重測前為糞箕湖段後湖小段90地號、面積22,584.93平方公尺,以下簡稱:
系爭土地)原為原告之妻 吳秀葉 所有。原告於86年間因積欠被告之被繼承人熊錦增借款債務,遂於86年2月4日以系爭土地供熊錦增為抵押權設定登記,收文字號為羅字第002515號,擔保債權金額為500萬元,存續期間自86年1月29日至87年1月29日、設定權利範圍1/4(以下簡稱: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及清償期屆滿後,原告於87年8月14日委由 楊德海 律師為代理人與抵押權人熊錦增之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簽訂「清償協議書」,約定於原告清償1,243,000元後,抵押權人熊錦增即同意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原告即以付款人為臺灣銀行宜蘭分行、面額1,243,000元之支票給付,並由抵押權人熊錦增之代理人林國漳律師收訖,然不知何故,抵押權人熊錦增卻未依清償協議書之約定辦理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嗣系爭土地之原所有權人吳秀葉於99年4月22日死亡,原告因分割繼承成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而抵押權人熊錦增亦於96年2月12日死亡,由被告2人繼承。
今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且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亦已屆滿,又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未來也確定不再發生,依民法第307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亦應隨之消滅。爰依所有權及繼承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等語,並為如
主文所示之聲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307條定有明文。又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亦有明定。是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該抵押權亦同時消滅,如有因繼承事實之發生而取得抵押權者,自應就該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始得塗銷該抵押權登記。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清償協議書及支票影本為證,並有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99年10月8日羅地登(17)字第0990010728號函檢附之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簿、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等書證在卷可參,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已清償債務乙情,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所陳為真,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有據。
四、綜上,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亦不存在,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於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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