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05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紫菱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三、第八行中間,關於「緩刑2年」等語,更改為「緩刑3年」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簡易案件亦有其適用。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爰更正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