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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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5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仁
蘇裕發
吳俊郎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部分,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之記載有誤寫情形,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本件附表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物品名稱所有人數量1監視​器主機王聖仁1臺2監視器鏡頭王聖仁2臺3骰​子王聖仁15顆4麻將王聖仁5副5帳冊王聖仁1本6各色紙牌王聖仁739張7賭資王聖仁新臺幣2萬9,700元8帳冊蘇裕發1本9賭資蘇裕發新臺幣18萬2,600元10帳冊吳俊郎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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