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019號債權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債務人 郭品潔 即合富電腦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品潔即合富電腦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0年3月25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郭品潔即合富電腦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