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陳惠美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呂月雲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31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6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家事庭法官陳宣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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