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7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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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7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7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偉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偉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貳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曾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0
7年度毒偵字第3169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是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最高法院104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0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則被告既於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聲請人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與法即無不合。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所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理應徹底戒除毒癮,不料其竟仍繼續施用毒品,顯見其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實有不該;又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惟兼衡施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究非直接,暨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警卷1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為0.043公克、驗餘淨重為0.023公克,鑑驗耗用部分因已不存在,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741號檢體送驗單(毒偵字卷第61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9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22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字卷第63頁)各1份在卷可按,堪認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含不能或難能與毒品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嬿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741號被告林偉峰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路00號8樓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偉峰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27日上午某時,在高雄市鳳山區某加油站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5月27日中午12時01分許,在高雄市小港區高松路與松南街口,因交通違規並將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丟入草叢,為警當場逮捕並查扣上開毒品,再於108年5月27日中午12時4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林偉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毒品案嫌疑人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尿液代碼:J-108162)、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愛滋病毒易感族群防疫檢體送驗單、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蒐證照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9月21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60225號)、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各1份;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扣案之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檢察官黃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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