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博瑋具保人鄭淑華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108年度執更字第1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淑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何博瑋(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鄭淑華(下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該署收受刑事案件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足憑。又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分別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暨檢送之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以,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旻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