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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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廖柏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詐欺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有期徒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有期徒刑,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附表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見執聲卷第3頁)在卷可考。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表示無意見(參上開聲請狀對聲請定刑之意見及陳述意見狀)、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刑罰之內外部界線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6日
111年6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216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3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3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7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31日
113年01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3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9月06日
113年02月2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6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68號
1、編號1及2所示之罪刑,曾經高雄地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2、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曾經高雄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33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3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03月03日
得否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備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