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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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廖柏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詐欺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有期徒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其餘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有期徒刑,則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附表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見執聲卷第3頁)在卷可考。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表示無意見(參上開聲請狀對聲請定刑之意見及陳述意見狀)、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刑罰之內外部界線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6日

111年6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1216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3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3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77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31日

113年01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3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6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9月06日

113年02月2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166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68號

1、編號1及2所示之罪刑,曾經高雄地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

2、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曾經高雄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33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33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03月03日

得否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備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61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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