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3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7歲具保人陳淑暖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94年執聲沒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