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務人 陳混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933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至民國97年5月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97年5月2日起至民國100年3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42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