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王俊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4,8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4823元 吳文皓 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1自民國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09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41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50000元吳文皓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8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6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