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2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務人 許乃文 債務人 許清賢 債務人 吳素珍
一、債務人許乃文、許清賢、吳素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捌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許乃文、吳素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112年度司促字第013224號附表利息:
編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01380元吳素珍、許乃文、許清賢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年息1.525%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3日止年息1.65%自民國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5%002113239元吳素珍、許乃文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年息1.525%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3日止年息1.65%自民國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65%違約金:
編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101380元吳素珍、許乃文、許清賢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113239元吳素珍、許乃文自民國112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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