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91號原告 許素曼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 律師原告與被告鴻翔設計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6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