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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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漢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68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肆伍壹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漢霖前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期滿。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4588公克、驗餘毛重0.445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於民國110年7月24日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4451公克),該案嗣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已於112年11月9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0年8月13日慈大藥字第1100813072號函附之鑑定書(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警卷第15-18、20-22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96號卷第30-31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85號卷第7-8頁),上揭扣案之海洛因1包(含無法完全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袋1個)既為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