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志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何志明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開規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