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宜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宜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10.20│101.02.25│100.11.16││││││├────────┼────────┼────────┼────────┤│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3886號│字第7209號│字第25439號、第│││││27288號、101年度│││││偵字第898號、│││││4433號、4645號、│││││第4646號、第6834│││││號、第719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08│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實審││號│1254號│1285號││││││││├────┼────────┼────────┼────────┤││判決│101.03.13│101.06.21│101.07.16│││日期││(原起訴附表誤載││││││為101.07.12)││├───┼────┼────────┼────────┼────────┤││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08│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判決││號│1254號│1285號││││││││├────┼────────┼────────┼────────┤││判決│101.04.17│101.07.12│101.08.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4730號(編號│字第9086號(編號│字第9399號(編號│││1-6已定應執行有│1-6已定應執行有│1-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期徒刑2年)│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11.14│100.11.14│100.12.13││││││├────────┼────────┼────────┼────────┤│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5439號、第│字第25439號、第│字第25439號、第│││27288號、101年度│27288號、101年度│27288號、101年度│││偵字第898號、│偵字第898號、│偵字第898號、│││4433號、4645號、│4433號、4645號、│4433號、4645號、│││第4646號、第6834│第4646號、第6834│第4646號、第6834│││號、第7198號│號、第7198號│號、第719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事實審││1285號│1285號│1285號││││││││││││││├────┼────────┼────────┼────────┤││判決│101.07.16│101.07.16│101.07.16│││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判決││1285號│1285號│1285號││││││││││││││├────┼────────┼────────┼────────┤││判決│101.08.13│101.08.13│101.08.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9399號(編號│字第9399號(編號│字第9399號(編號│││1-6已定應執行有│1-6已定應執行有│1-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期徒刑2年)│期徒刑2年)││││││└────────┴────────┴────────┴────────┘┌────────┬────────┬────────┬────────┐│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10.13││││││││├────────┼────────┼────────┼────────┤│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354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事實審││號││││││││││├────┼────────┼────────┼────────┤││判決│101.07.17│││││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判決││號││││││││││├────┼────────┼────────┼────────┤││判決│101.08.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96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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