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6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周成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游彥成郭汝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程序費用連帶負擔?如是,
請具狀更正。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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