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777號債權人 温鳳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淑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案號113年度金字第96號,順股」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抑或「113年5月19
日」?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中院113年度金字第96號之完整判決影本。
㈥提出債務人黃淑怡(住○○市○區○○○街00巷0號2樓之3)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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