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90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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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9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903號原告 邱奕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桃交裁罰字第58-D59B10288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機關之完整正確名稱: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書記官黃佑怡

歷審裁判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3 年度 交 字第 903 號裁定(113.04.02)【本件裁判書】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度 巡交 字第 115 號(113.08.0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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