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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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附民原告 洪德謙 住○○市路○區○○路000巷000弄0號
李佳陵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承融 律師附民被告 王姿珽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李俊彬
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博鈞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