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76號聲請人 黃美穎 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關係人 黃秉羲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 黃朝堆 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會同關係人黃秉羲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朝堆之財產清冊後向本院補正陳報,並提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朝堆每月支出明細(附單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黃朝堆之不動產,依前開規定,於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行為,法院無從許可監護人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而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133號裁定係選定聲請人黃美穎為黃朝堆之監護人,並指定黃秉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惟上開裁定確定後,監護人黃美穎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黃秉羲,迄未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黃朝堆之財產清冊,致本院無從為准否之裁定,爰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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