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紋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偵字第44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微量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沖繩黑糖奶茶包玖包,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於民國104年10月8日22時20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號之白宮行館101室內,查獲被告夏紋萱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愷他命之混和毒品咖啡包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12月28日以104年度偵字第449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9包,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出具之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稽,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另刑法施行法於104年12月30日增訂公布第10條之3,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於105年6月24日施行;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亦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以,有關毒品之沒收,因新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並非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故於刑法沒收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後,仍有適用;又依新修正刑法第11條但書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之規定,查獲之毒品自應優先適用新修正即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處理。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新修正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MDMA屬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MDMA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44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沖繩黑糖奶茶包9包,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編號3至11號,驗前總淨重230.15公克,隨機抽取編號11號鑑定,淨重25.75公克,取3.5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22.18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MDMA,及微量愷他命、硝甲西泮等成分(微量係為純度未達1%,無法據以估算總純質淨重),有該局104年10月2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見104年度偵字第4499號偵查卷第72頁正反面),核屬違禁物無訛,而前開含微量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沖繩黑糖奶茶包9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參照)。是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扣案含微量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沖繩黑糖奶茶包9包自應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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