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23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陳清和 律師即 陳明春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明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萬貳仟伍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止,按月以新台幣肆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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