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1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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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1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100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蔡嘉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壹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