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39號聲請人 沈俊豪 相對人 林慧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慧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慧青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敘明本件本票提示日(應載明具體之年、月、日,本票未載到期日,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且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於發票日前之利息亦不得請求)。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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