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54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倬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110年度聲字第25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陳倬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倬民(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罪刑,先後經判決確定,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乃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以行為人罪責為基礎,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是否為同期間內所為,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所呈現之人格特質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案件之特性、比例原則暨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9年2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刑法的功能除預防外,更重要的是使行為人再社會化及具體之社會保護作用,倘加諸過多刑罰僅造成責任應報。故是否對被告為長期性監禁宣告時,應考量被告之犯案情節、對社會之衝擊,並注意是否將造成被告更生絕望之心理影響,使被告人格遭完全性抹滅,亦即應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選擇可使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刑罰方法。又刑法數罪併罰之用意係為保障充分評價以及不過度評價,使用過度之刑罰將使邊際效應遞減,未必能達成目的卻造成犯罪管理之過度花費。基於上述理由,應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質及犯罪目的、動機、手段、程度及犯後態度等綜合判斷,予受刑人較為適法且合情合理之裁定,並符合受刑人對司法公平性之期待。另受刑人自幼失怙失恃,由姑姑拉拔長大,且為經濟放棄學業出來工作,係因姑姑罹患憂鬱症且身體日差卻仍要工作賺錢,受刑人為分擔家中生活開銷始鋌而走險販賣毒品,現已反思己過願好好工作腳踏實地做人。懇請給予受刑人改過自新之機會,給予從輕量刑之裁定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各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再者,國家使用刑罰懲罰或矯治犯罪,必須考慮手段之效益,使用過度之刑罰,會使邊際效益遞減,未必能達到目的,卻造成犯罪管理之過度花費,這正是所謂刑罰經濟之思考。在上述雙重意義之下,數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制度,不是技術問題,內部功能是依據罪責相當原則,進行充分而不過度評價,外部功能則是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個別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項,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為斟酌之因素,於定應執行刑時即不宜再行審酌,以免重複評價。
㈡經查:
⒈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檢察官聲請書誤載部分,均更正
如本裁定附表所載),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1之罪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判決確定之前,其中雖兼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刑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110年度執聲字第1591號卷),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及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對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⒉又如附表所示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為3年10月,而附表所示各
罪合併之刑期總和為37年4月【即編號1-1至1-9(46月×9次)+編號2(24月)+編號3(3月)+編號4(4月)+編號5(3月)=448月】,原審於此範圍內,併考量如附表編號1-1至2所示之10罪,及編號4、5所示之2罪,曾經法院各合併定刑8年6月及5月所形成之內部界限,而於附表編號1-1至2(8年6月)、編號4至5(5月)所定刑期與編號3(3月)宣告刑之刑期總和9年2月情形下,未再予寬減,仍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2月乙節,固非無見。
⒊惟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至2所示之10罪刑,均為販
賣第三級毒品罪(含未遂),皆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其犯罪動機、態樣、手段均屬相同,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05年11月9日至106年2月10日間,時間尚屬緊接,各罪間之獨立性尚低,然其侵害社會法益之效應則較大;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皆為侵害個人法益之傷害罪,犯罪類型與罪質相同;且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傷害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依該案確定判決所載,受刑人所為侵害行為之對象同一,犯罪之時間、地點亦具有密切接近關係,2罪間之獨立性較低;兼衡責罰相當原則、刑罰執行之邊際效益、定刑之恤刑目的及矯治之必要程度,以及受刑人現在年齡30餘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一切情狀。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為有理由,爰予以撤銷,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所致之程序耗費,本院乃自為裁定,並酌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應執行之刑。至於如附表編號1-1至1-9所示確定判決宣告之沒收部分,均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葉韋廷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附表:受刑人陳倬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1-11-2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民國)105年11月9日(20時55分許)105年11月10日(21時31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備註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2306號(109年度執緝字第584號)。2.編號1-1至1-9及2所示之罪刑(共10罪),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8年6月。3.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年8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2306號(109年度執緝字第584號)。2.編號1-1至1-9及2所示之罪刑(共10罪),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8年6月。3.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年8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編號11-31-4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民國)105年11月12日(23時48分許)105年11月12日(22時39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備註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2306號(109年度執緝字第584號)。2.編號1-1至1-9及2所示之罪刑(共10罪),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8年6月。3.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年8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2306號(109年度執緝字第584號)。2.編號1-1至1-9及2所示之罪刑(共10罪),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8年6月。3.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年8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編號11-51-6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民國)105年11月12日(21時2分許)105年11月15日(21時37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備註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2306號(109年度執緝字第584號)。2.編號1-1至1-9及2所示之罪刑(共10罪),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8年6月。3.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年8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2306號(109年度執緝字第584號)。2.編號1-1至1-9及2所示之罪刑(共10罪),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8年6月。3.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年8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編號11-71-8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民國)106年2月10日(13時16分許)105年11月15日(22時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備註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2306號(109年度執緝字第584號)。2.編號1-1至1-9及2所示之罪刑(共10罪),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8年6月。3.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年8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2306號(109年度執緝字第584號)。2.編號1-1至1-9及2所示之罪刑(共10罪),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8年6月。3.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年8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編號121-9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民國)106年2月10日(15時31分許)105年11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106年度偵字第15639、2694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11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15日108年8月15日備註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2306號(109年度執緝字第584號)。2.編號1-1至1-9及2所示之罪刑(共10罪),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8年6月。3.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年8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1.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2306號(109年度執緝字第584號)。2.編號1-1至1-9及2所示之罪刑(共10罪),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8年6月。3.受刑人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8年8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361號判決從程序上駁回。編號34罪名傷害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8年3月17日108年8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8年度偵字第9653號108年度偵字第24791號、109年度偵字第308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55號110年度原簡字第2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23日110年5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55號110年度原簡字第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19日110年6月30日備註1.士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130號(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助字第2236號)。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6186號。2.編號4、5所示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月。編號5(以下空白)罪名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8年8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4791號、109年度偵字第308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原簡字第2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原簡字第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30日備註1.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6186號。2.編號4、5所示之罪刑,曾經桃園地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5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