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41號聲請人 白景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敬順 間聲請對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均已屆清償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六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記名本票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124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本票記載受款人為林清祥而非聲請人,且該本票並無由受款人背書交付聲請人,難認聲請人已取得票據權利,據以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自不能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票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44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2年10月31日│1,000,000元│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CH439552││├──┼───────┼───────┼───────┼───────┼──────┼───┤│002│102年10月31日│1,000,000元│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CH439553││├──┼───────┼───────┼───────┼───────┼──────┼───┤│003│102年10月31日│1,000,000元│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CH439555││├──┼───────┼───────┼───────┼───────┼──────┼───┤│004│102年10月31日│1,000,000元│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CH439557││├──┼───────┼───────┼───────┼───────┼──────┼───┤│005│102年10月31日│1,000,000元│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CH439559││├──┼───────┼───────┼───────┼───────┼──────┼───┤│006│102年10月31日│1,000,000元│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CH439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