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俊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俊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瑜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郁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