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185號聲請人 趙國祥 法定代理人 趙春梅 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趙學勤 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詢問表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證屬實,且又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屬應予准許。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