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40號原告 陳大為 被告 古光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為「鈞院中院彥非捌101年度司拍字第4號強制執行拍賣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應以被告在前開強制執行程序(即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37314號)所主張之執行債權新臺幣1,751,544元,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