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當原告與被告乙○○等二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