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於審理時坦承不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四、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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