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簡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簡字第40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國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秀麗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佩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