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九○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後附之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一年四月,各減為有期徒刑九月、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法矯字第○九八○○一九四五二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八年十月三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八年九月一日等情,有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法矯司字第○九八○九○五九八九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