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268號

原告 林冠廷

林怡欣

兼共同

送達代收人 林穎萱

被告 林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新簡補字第10號裁定,命原告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該裁定業於112年3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新市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送達證書、本院收據登錄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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