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 吳睿剴 (即 吳政雋 )代理人 林侑靜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後附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書記官祝語萱附表:
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民國110年1月13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二、請說明成立○○企業行前一工作離職之原因為何?
三、請說明○○企業行現營業情形為何?並提出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營業額資料。
四、請說明於110年5、6月向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各新臺幣(下同)30萬元、111年1月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8萬元之原因為何?
五、請提出「最新且完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
七、聲請人及其配偶、2名子女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八、提出聲請人之配偶、2名子女110、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並需提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
九、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聲請人、配偶、2名子女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及由何人繳納保費?
十、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聲請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