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6年度羅小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小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羅東簡易庭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六千五百三十一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三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四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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