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255號
原   告 新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9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並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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