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