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博新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紀群 相對人即債務人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紀群法定代理人 俞清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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