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0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品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文有 即 鄭乃元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富 即鄭乃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鄭乃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 伍佰 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