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424號債權人連興不鏽鋼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鴻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岡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岡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