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659號原告 李政學 被告 郭昀儒 即 郭峻誠 之繼承人被告 郭哲維 即郭峻誠之繼承人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