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5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中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6,718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4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